尤某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組織他人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騙取出入境證件,繼而入境我國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6-06-1-309-001
關鍵詞
刑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虛假的出入境事由/虛構(gòu)勞動合同/騙領出入境證件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尤某斯(外國籍)伙同他人在境外物色到有意入境中國的外籍人員,商定費用并收取部分款項后,利用事先在境內(nèi)注冊的三家空殼公司,分別虛構(gòu)同外籍人員B*、C*、K*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材料,幫助三名外籍人員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B*、C*、K*憑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Z字工作簽證(有效期一個月,以下簡稱Z字簽證),持Z字簽證入境后,由尤某斯陪同至出入境管理部門成功申領外國人工作許可及工作類居留許可,使B*、C*、K*獲得長約一年的境內(nèi)居留資格。另查明,與B*、C*、K*建立勞動關系的公司均為無正常業(yè)務、零稅務申報的空殼公司,外籍人員B*、C*、K*未實際在上述公司工作。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3)滬0107刑初114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尤某斯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驅(qū)逐出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尤某斯組織他人通過簽訂虛假勞動合同騙取入境證件,繼而入境我國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shù)眾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jié)規(guī)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四)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申言之,以虛假事由騙取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行為,雖具備形式合法性,但本質(zhì)上仍屬于“偷越國(邊)境”行為,沖擊合法、有序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實踐中,判斷是否構(gòu)成“偷越國(邊)境”行為應當作實質(zhì)審查,以“是否合法的取得許可”作為判斷標準,依法打擊采用虛假事由、隱瞞身份、冒用證件等隱蔽手段騙取出入境證件后實施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尤某斯組織多名外籍人員在無真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通過與空殼公司簽訂虛假勞動合同,騙取入境Z字簽證繼而非法滯留我國。上述外籍人員入境后并未在該公司工作,可認定其組織幫助外籍人員的入境及留境事由系“虛假的出入境事由”,其行為屬于“偷越國(邊)境”行為。在設立空殼公司、聯(lián)絡外籍人員、騙領證件等各環(huán)節(jié)中,尤某斯負責策劃、指揮,起主導作用,并以公司化、規(guī)?;姆绞蕉啻翁峁┤鞒谭?,形成穩(wěn)定犯罪鏈條,具有較強的組織性。綜上,尤某斯的涉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構(gòu)成要件,且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應當從重處罰。
裁判要旨
行為人組織他人簽訂虛假勞動合同、騙取入境工作簽證后入境我國的,屬于“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8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第6條
一審: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2023)滬0107刑初1143號刑事判決(2024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