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非法行醫(yī)罪一審刑事其他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2刑初456號
2025年08月29日
控辯方主張
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以來,被告人范某在未取得醫(yī)師資格和《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某和縣倪邱鎮(zhèn)鎮(zhèn)政府大門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太和縣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分別于2019年5月13日、2020年8月28日兩次對其行政處罰。2025年2月19日,其再次非法行醫(yī),被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并認為被告人范某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非法行醫(y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行醫(y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范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范某違法所得20元。經太和縣司法局社區(qū)影響評估,被告人范某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y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范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以從寬處理。經太和縣司法局社區(qū)影響評估,對被告人范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被告人范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y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范某犯非法行醫(y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被告人范某違法所得二十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賀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杜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