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264號
2025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2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葉某某飲酒后駕駛皖PY××**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廣德市××路××路××西20米處,碰撞被害人趙某、陳某、丁某、郝某分別停放于該處的小型轎車,致上述車輛受損,后郝某報警。廣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處置事故過程中發(fā)現(xiàn)葉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jié)果為370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42.6mg/100m1,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廣德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調(diào)查認定,葉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全部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譚某、郭某的證言,被害人郝某、趙某等的陳述,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應從重處理。其賠償全部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零五百元。
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葉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應從重處罰。其賠償全部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零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趙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