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4刑初249號
2025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5]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來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來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12日晚,被告人來某于阜陽市潁東區(qū)插花鎮(zhèn)板橋村其朋友劉某家吃飯時飲酒。當晚22時許,來某駕駛XXX號黑色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qū)古泉路與紅星路交叉路口時,被查緝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來某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66.5mg/100mL。
為證實上訴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告人來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血樣提取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來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兩年內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來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來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兩年內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應從重處罰且不適用緩刑;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來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麗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羅曉雅
書記員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