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1刑初261號
2025年08月29日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碭山縣,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碭山縣。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1年8月8日被碭山縣XXXXXX行政罰款一千五百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曾因犯XXXX罪、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6月29日被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15日被碭山縣XXX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該局變更為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碭檢刑訴(2025)207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5年7月10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皖L5××**號黑色“春風”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碭山縣××路××路××西150米處,后在尊大洗浴中心內被民警查獲并被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送檢血樣內乙醇含量為113.4mg/100ml。2025年7月12日,劉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四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茂文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zhí)鞓?/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