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甲等故意傷害案-“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分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6-04-1-179-003
關(guān)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社會公共秩序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丁某甲、劉某坤、丁某乙、丁某丙在上海市嘉定區(qū)某KTV唱歌。次日3時許,丁某甲、劉某坤在該KTV一樓電梯處,因付小費問題與工作人員牟某、吳某發(fā)生爭執(zhí)。其間,牟某等推搡丁某甲等人后,雙方相互推搡并互毆。丁某乙、丁某丙見狀上前與丁某甲、劉某坤共同毆打牟某、吳某,致該二人多處受傷。其中,丁某丙持雨傘毆打?qū)Ψ讲⒁材呈种?。KTV工作人員胡某真隨即報警。丁某甲、劉某坤、丁某丙逃至某路口時被KTV工作人員追上,劉某坤撥打報警電話,丁某甲、丁某丙知曉有人報警后在該處等待,直至公安人員到達現(xiàn)場將三人抓獲。2021年1月3日,公安人員在丁某乙暫住處將其抓獲。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劉某坤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jīng)鑒定,被害人吳某因外傷致左側(cè)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其體表軟組織挫傷構(gòu)成輕微傷;被害人牟某因外傷致頭皮挫傷、面部軟組織挫傷、左拇指咬傷致皮膚破損均構(gòu)成輕微傷。案發(fā)后,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劉某坤在親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人吳某、牟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萬元,并獲得諒解。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滬0114刑初1384號刑事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被告人劉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丙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提出上訴,認為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原審量刑過重。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法院定性錯誤,本案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滬02刑終354號刑事判決:撤銷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4刑初1384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劉某坤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丁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丁某丙有期徒刑一年。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的涉案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以故意損害特定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行為通?!笆鲁鲇幸颉保陀^上實施傷害行為致人輕傷以上后果,侵犯的客體是特定個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以逞強爭霸、發(fā)泄不滿、尋求精神刺激等“無事生非”原因為動機,客觀上隨意毆打非特定對象,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以及與公共秩序相關(guān)聯(lián)的個人身體安全。實踐中,行為人毆打他人并造成一定傷害,可能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在具體判斷構(gòu)成何罪時,應當結(jié)合行為人主觀動機是否系“事出有因”、行為對象是否具有針對性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行為人因糾紛與對方發(fā)生互毆、毆打?qū)ο筇囟ā⑽磾_亂公共秩序,致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其一,雙方系因小費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牟某等人在電梯處先動手推搡被告人丁某甲等人,故丁某甲等人行為動機系“事出有因”,并非逞強爭霸、無事生非。其二,被告人丁某甲等人僅毆打參與打斗的牟某、吳某,對一同在場但未動手的KTV工作人員胡某真未實施毆打,對象明確指向沖突對方,并非隨意毆打,不符合尋釁滋事罪隨意選取對象的特征。其三,案發(fā)時間系凌晨三時許,此時KTV已臨近關(guān)門,人流稀少,案發(fā)地點位于KTV一樓后門的電梯間,地處偏僻,丁某甲等人的行為雖然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傷害,但未引發(fā)公共場所秩序混亂。
綜上,被告人丁某甲、劉某坤、丁某乙、丁某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一處輕傷一處輕微傷、一人多處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在案發(fā)后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為人毆打他人并造成一定傷害,可能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在具體判斷構(gòu)成何罪時,應當結(jié)合行為人主觀動機是否系“事出有因”、行為對象是否具有針對性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因素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行為人因糾紛與對方發(fā)生互毆、毆打?qū)ο筇囟ā⑽磾_亂公共秩序,致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
一審: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14刑初1384號刑事判決(2021年11月25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滬02刑終354號刑事判決(2022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