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剛侮辱案-發(fā)布未提及對方姓名的謾罵侮辱視頻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4-1-196-001
關鍵詞
刑事/侮辱罪/不指名道姓辱罵/社會公眾一般判斷/行為對象具體明確/情節(jié)嚴重
基本案情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剛在自訴人范某某處購買糧食種子,因種子質量問題與范某某發(fā)生糾紛。2021年8月、9月,周某剛為發(fā)泄心中不滿、教訓范某某,通過其自媒體賬號發(fā)布視頻,稱某鎮(zhèn)有一家賣農藥和糧食種子的店鋪,自己曾受店主的虛假宣傳欺騙而購買其玉米種子,但是種子質量不好,導致自己當年糧食欠收,并在視頻中辱罵:“租黃某某(編者注:視頻中提到房東的姓名,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改編案例時作隱名處理)家房子、賣農藥和種子的那個女老板”,“她說她陪我住、陪我吃、陪我睡”,“她老公死了,嫁一個男人死一個男人”,“那種婆娘要不得啊,誰要的話命都要搭上去”。該視頻的瀏覽量4.4萬次,點贊880余次,評論160余次。有群眾瀏覽到該視頻后告知范某某。該視頻給范某某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造成極大痛苦,嚴重影響正常生活。
自訴人范某某向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判處:1.以侮辱罪追究被告人周某剛的刑事責任;2.周某剛向范某某書面道歉,并在網絡平臺發(fā)布道歉視頻;3.周某剛賠償范某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周某剛辯稱,其發(fā)布視頻未提及任何賣種子的公司,也未提及任何賣種子的人的姓名,沒有辱罵范某某,故其不承擔法律責任。
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川0604刑初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周某剛犯侮辱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責令被告人周某剛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某某書面道歉,并發(fā)布道歉視頻;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人周某剛提出上訴。二審中,周某剛提交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真誠悔罪。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川06刑終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維持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0604刑初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二、以侮辱罪改判周某剛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周某剛在所發(fā)布視頻中未提及被辱罵人姓名,能否認定為侮辱罪中的侮辱“他人”;二是周某剛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關于被告人周某剛發(fā)布未提及對方姓名的謾罵侮辱視頻的定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所謂“他人”,系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地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如果不是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罵街”、謾罵等,則不構成侮辱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剛以在范某某處購買假稻種、玉米種,致使其糧食欠收為由,為達到教訓范某某的目的,在網絡上發(fā)布辱罵視頻。周某剛雖未在視頻中提及范某某的姓名,但周圍群眾通過視頻中的信息可以判斷辱罵對象即為范某某。例如,視頻中明確提及范某某房東的姓名。這足以使知悉該特定背景的受眾明確判斷出侮辱行為系指向范某某。范某某周圍的群眾瀏覽該視頻后即告知范某某,也印證視頻中的信息足以明確指向對象。因此,該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侮辱他人”。
關于被告人周某剛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實踐中,對于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應當根據侮辱信息的具體情形、傳播范圍,以及行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綜合評價侮辱行為對被害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損害程度,依法準確作出認定。本案中,周某剛發(fā)布的視頻通過涉性內容對范某某進行辱罵,致使范某某形象被貶損、社會評價被降低,給范某某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造成極大痛苦,且該視頻傳播范圍較廣,瀏覽量達到4.4萬次,在當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綜合全案情節(jié),應當認定周某剛的行為已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其行為構成侮辱罪。
裁判要旨
1.在網絡平臺發(fā)布謾罵侮辱視頻,雖然未提及侮辱對象的姓名,但是視頻包含的居住地、性別以及家庭情況等信息,足以讓周圍群眾判斷侮辱系指向特定自然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侮辱“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法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2.對于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應當根據侮辱信息的具體內容、傳播范圍,以及對被害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損害程度等情節(jié)進行綜合評價,依法準確認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一審: 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0604刑初2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2年12月26日)
二審: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06刑終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3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