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聰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案-偽造村(居)民委員會的印章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印章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量刑考慮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6-1-237-001
關鍵詞
刑事/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國家機關/村(居)民委員會/情節(jié)嚴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聰于2023年5月?lián)文彻緲I(yè)務員,負責開發(fā)農戶屋頂光伏發(fā)電并接入南方電網業(yè)務。其于同年8月開始幫公司到業(yè)務范圍內的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及鄉(xiāng)鎮(zhèn)自然資源所辦理入網手續(xù)資料并加蓋相關單位公章。2023年8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為了能及時辦理入網手續(xù)獲取提成,黃某聰多次聯(lián)系微信名為“刻章印章定制 ”的人偽造廣東省英德市多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英德市自然資源局多個鄉(xiāng)鎮(zhèn)自然資源所公章共計11枚及英德市多個村(居)民委員會公章。黃某聰使用上述偽造的公章加蓋在《房屋歸屬證明》《農村住宅產權證明和用電報裝審批表》《房屋產權證明》《屋頂分布式戶用光伏項目開展申請書》等入網手續(xù)上,后將審批材料交回公司,由公司送往供電所審批農戶屋頂光伏入南方電網手續(xù)。黃某聰通過該方式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后因供電所發(fā)現(xiàn)部分審批材料有問題退回給某公司而案發(fā)。
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粵1881刑初28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黃某聰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追繳被告人黃某聰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村(居)民委員會印章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印章及被告人黃某聰?shù)姆缸镄袨槭欠駥儆谇楣?jié)嚴重。
關于村(居)民委員會印章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印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北究钜?guī)定的“國家機關”,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村(居)民委員會是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于國家機關。且在本案中,村(居)民委員會開具的權屬證明不具有確權效力,故也不能認為村(居)民委員會代為行使國家機關的權力。因此,不能將偽造村(居)民委員會印章數(shù)量計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數(shù)量。偽造村(居)民委員會印章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處理。
關于被告人黃某聰?shù)姆缸镄袨槭欠駥儆谇楣?jié)嚴重。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guī)定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針對該罪入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編選的《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七批)》問題1對相關問題做了闡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二條對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設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門檻。基于此,在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入罪標準之前,可以參考法釋〔2007〕11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三本(張/個)作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門檻;需要升檔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門檻的五倍標準把握。當然,對于所涉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當綜合考慮涉案公文、證件、印章的數(shù)量、重要程度、具體用途、危害后果、違法所得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等情節(jié),綜合評價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本案中,黃某聰為了獲取業(yè)績提成,實施了偽造11枚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自然資源所印章的行為,未達到15枚的升檔量刑情節(jié)標準。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加蓋偽造印章的材料在供電所工作人員審核中被發(fā)現(xiàn)印章存在問題而未獲批準,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及后果尚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
裁判要旨
1.村(居)民委員會系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屬于國家機關,故其印章不屬于國家機關印章。偽造村(居)民委員會印章的,不屬于偽造國家機關印章。
2.判斷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當綜合考慮公文、證件、印章的數(shù)量、重要程度、具體用途、危害后果、違法所得及被告人前科情況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1款
一審: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4)粵1881刑初289號刑事判決(202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