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未經(jīng)房東授權,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房源信息的定性
(2018)滬0116刑初839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207-009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房源信息/公民個人信息/二次授權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柯某成創(chuàng)建“房某幫”網(wǎng)站及App(以下統(tǒng)稱“房某幫”網(wǎng)站)。該網(wǎng)站主要通過從房產中介人員處有償獲取本市二手房出租、出售房源信息,或者安排公司員工從微信群、其他網(wǎng)站等處獲取房源部分信息后,安排話務員冒充“中原地產”“我愛我家”等房產中介人員,打電話套取房東準確房源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并將匯總的房源信息以會員套餐方式提供給“房某幫”網(wǎng)站會員付費查詢使用,被告人柯某成以此獲利。其間,房產中介人員向“房某幫”網(wǎng)站上傳房源信息時未事先取得信息權利人即房東的同意及授權。至案發(fā),被告人柯某成共獲取房源信息30余萬條,并通過收取會員套餐費的方式獲利人民幣150余萬元(幣種下同)。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滬0116刑初839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柯某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二、在案贓款及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被告人柯某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點是被告人柯某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一、包含公民身份識別信息的業(yè)主房源信息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規(guī)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特征在于通過該獨立信息或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能夠達到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活動等情況,故公民個人信息類別不限于該司法解釋列舉的種類。
本案中,涉案信息中均包含房東電話號碼、具體房產地址、門牌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且部分房源信息包含房東姓名或姓氏,屬于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系公民個人信息。
二、獲取限定使用范圍的公民個人信息需信息主體同意、授權。涉案房源信息系房東限定公開的信息,其公開性具有一定限制,包括內容的有限性、目的的特定性和公開對象的有限性。本案中,涉案房源信息由房東掛牌至房產中介門店,其僅向特定范圍公開,或即使通過公開網(wǎng)站發(fā)布,也只公開非重要、敏感信息,且房東有限公開目的僅為促成房產交易。因此,涉案房源信息不屬于向社會全面公開的信息,獲取該限定使用范圍的公民個人信息需信息主體同意、授權。
三、被告人非法獲取、提供、出售涉案房源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首先,被告人柯某成的行為侵犯了房東的公民個人信息權利。房源信息經(jīng)“房某幫”網(wǎng)站發(fā)布后,導致房東的房源信息由特定范圍公開轉變?yōu)橄蛉鐣_,由公開非重要、非敏感信息轉變?yōu)楣_全部隱私信息,侵害了房東的隱私及生活安寧。其次,被告人柯某成的行為未經(jīng)房東授權、同意,亦未盡審查義務?!胺磕硯汀本W(wǎng)站作為網(wǎng)絡運營者應對獲取的房源信息合法性進行審查,但其未盡審查義務,且在核實房源信息時冒充其他房產中介欺騙房東,亦未取得房東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將房源信息對外出售。最后,被告人柯某成的行為本質上屬于非法買賣房源信息牟利行為?!胺磕硯汀本W(wǎng)站將房源信息作為商品用于出售牟利,與房東發(fā)布房源信息的目的不同。
綜上,在未經(jīng)授權的情況下,被告人柯某成非法獲取、提供、出售限定用途、范圍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可以對柯某成適用緩刑。
裁判要旨
1.包含房產面積、價格等房產信息,且包含具體地址、門牌號碼、房東姓名、電話等房東身份識別信息的房源信息,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可識別性,屬于公民個人信息。
2.對于僅供給中介提供服務使用的限定用途、范圍的公民個人信息,在未經(jīng)另行授權的情況下,他人非法獲取、出售該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1條
一審: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16刑初839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