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皇受賄案-價格認定意見的審查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404-015
關鍵詞
刑事/受賄罪/交易型受賄/價格認定意見/證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折合150.703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539.45萬元,共計690.153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2013年底,羅某皇欲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200萬元購買胡某海開發(fā)的某小區(qū)兩套房產,胡某海開始并不同意,但在羅某皇的反復堅持下,胡某海礙于羅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長的身份,同意出售該兩套房產。2015年2月,被告人羅某皇欲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20萬元購買胡某海開發(fā)的某小區(qū)兩個子母車位,胡某海開始不同意,但在羅某皇的反復堅持下,胡某海礙于羅某皇系某公安局分局局長的身份,同意出售該兩個車位。經價格認定,上述兩套房產的市場價格分別為165.0832萬元、165.9734萬元,兩個車位的市場價格分別為16.1368萬元、23.5102萬元。上述房產和車位市場價格與被告人羅某皇實際支付價格差額共計150.7036萬元。2016年9月,被告人羅某皇收受章某榮使用的雷克薩斯小型越野客車一輛,經價格認定為31.05萬元。
(其他犯罪事實略)
被告人羅某皇的辯護人對羅某皇收受的房產、車位、車輛價格認定意見提出異議。
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贛0123刑初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羅某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判斷涉案房產是否屬于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應以同類別、同時期、同地盤、同結構、同樓棟等最近似品質的價格為樣本比較,認定交易時的市場價格;車位、車輛的價格認定規(guī)則亦同。本案涉案房產、車位、車輛價格認定意見屬于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審查,價格認定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足以認定相關購買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價格認定意見真實、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綜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實和被告人羅某皇的量刑情節(ji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價格認定意見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于價格認定意見,參照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與認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100條
一審: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2022)贛0123刑初7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