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91-001
王某喬妨害清算案
——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處置公司財產行為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妨害清算罪 破產清算 管理人 隱匿財產 擅自處置公司財產
基本案情
王某喬系宿遷某建設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人。2019年10月14日,因宿遷某建設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宿遷某建設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指定江蘇某律師事務所為該公司破產管理人。王某喬在明知宿遷某建設公司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并已指定管理人的情況下,于 2020年5月15日至18日間,私自接收江蘇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給宿遷某建設公司的工程質保金等款項合計人民幣501萬余元,并對管理人隱瞞不報,擅自將上述款項用于支付到期貸款利息、工程款等。2021年9月15日,宿遷某建設公司破產管理人向公安局報案,提出在破產清算過程中王某喬未將對應款項支付給管理人,涉嫌妨害清算罪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公安機關經過分析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后,電話通知被告人王某喬到案配合調查,王某喬到案后未作如實供述,后經公安機關多次訊問,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喬自愿認罪認罰,簽字具結。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蘇1311刑初 10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某喬犯妨害清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喬作為宿遷某建設公司的負責人,在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隱匿財產,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處置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清算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喬犯妨害清算罪的罪名成立。
關于妨害清算罪的進行清算時的認定。刑法明確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發(fā)生的妨害清算行為能構成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主要是為了保護瀕危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進行清算時的起止時間就成了認定妨害清算罪與非罪的重點要素。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是人民法院在經過一定事實調查基礎上做出的法律裁定。本案中將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作為該公司進行清算的開始時間,以此來認定清算起始時間,既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也有很強的法律嚴肅性。
關于隱匿財產與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處置公司財產問題。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公司在清算時,有隱匿財產或者在公司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喬經營的公司私自接收江蘇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給宿遷某建設公司的工程質保金等款項合計人民幣501萬余元,并對管理人隱瞞不報,擅自將上述501萬余元用于支付到期貸款利息、工程款等,符合妨害清算罪的行為特征。
綜上,宿遷某建設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故意隱匿財產,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處置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王某喬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王某喬具有坦白、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量刑適當。
裁判要旨
行為人在其實際經營的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隱匿財產,對管理人隱瞞不報,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處置公司財產,不僅造成破產清算工作失去真實、客觀的依據,還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或者其他人權益,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構成要件。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2條
一審: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2022)蘇1311刑初101號刑事判決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