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374-003
張某某等人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淫穢物品性質的司法認定
關鍵詞:刑事 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認定主體 社會一般人標準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設立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組織多名女模特在京、滬、穗、深、廈等城市包括大學校園、商場在內的多處公共場所拍攝標題如“在公共場所公交站牌前突然脫掉衣服”“民宅里有男性維修工時脫掉全部衣服”等全裸照片、視頻,并先后雇傭被告人馮某、被告人袁某某負責攝影、攝像并對視頻、照片進行編輯,被告人夏某某負責網站維護及上傳照片、視頻,被告人南某負責行政管理及上傳照片、視頻等。相關照片、視頻經編輯后上傳至境外注冊的A網站,在網站瀏覽、下載照片、視頻需成為會員并以有償訂閱的形式支付費用(15.99美元/月或159.99美元/年),訂閱時網站可跳轉至公司運營的B網站,B網站以微信或支付寶收款的方式出售20美元和100美元面值的禮品卡,可用于支付A網站的訂閱費用,禮品卡銷售收入進入公司賬戶,張某某等人以此方式進行牟利。公安機關經偵查后將5名被告人抓獲,當場扣押相關作案工具,后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境外的A網站進行遠程勘驗,提取相關視頻及圖片。經鑒定,送檢的照片和視頻中,1027張照片和55份視頻文件系淫穢物品。袁某某、馮某、夏某某、南某如實供述了前述事實。
一審期間,經法院委托,由上海市公安局鑒定中心會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組成的鑒定組鑒定:去除重復及不清晰文件后,送檢的文件中47份文件系淫穢視頻,632份文件系淫穢照片。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滬0101刑初96號刑事判決,以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馮某、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違法所得及涉案作案工具應予沒收。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某、袁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滬02刑終115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在校園、商場等公共場所拍攝的裸體視頻、照片是否屬于淫穢物品。控辯雙方關于涉案視頻、照片性質的爭論,在淫穢物品犯罪案件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對于淫穢物品犯罪中“淫穢”的判斷,應該考慮最大多數人、普通人的觀念和感受,對淫穢物品性質的認定,應采用社會一般人的標準。
上海市公安局鑒定中心會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組成的鑒定組,作為法定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內容和形式等均符合法定要求,該 “鑒定意見”可以作為法官判斷淫穢物品性質的證據資料;文化藝術界專業(yè)人士以及藝術獎項中對于涉案物品性質的見解、評語,不能代表社會一般公眾對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誨淫性及科學藝術價值的感受,只能作為法官對涉案物品性質進行認定的參考。故本案中法官根據社會一般人的評判標準,結合被告人行為時的文化語境,判斷涉案物品具有誨淫性且沒有科學藝術價值,屬于淫穢物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認定淫穢物品性質,應遵循整體性原則和社會一般人標準,結合行為時的文化語境,對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誨淫性以及科學藝術價值進行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3條第1款、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 67條第3款、第53條、第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一審: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滬0101刑初96號刑事判決(2021年 8月31日)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刑終1152號刑事裁定
(2022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