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39
殷某某危險駕駛案
——兼具從重和從寬情節(jié)時的量刑處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殷某某酒后駕駛黑色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 普通客車,行駛至北京市東城區(qū)珠市口東大街某處時,撞擊路中隔離墩后與對 向行駛的兩車發(fā)生事故,被當場抓獲。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殷某某承擔事 故全部責任。經鑒定,殷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10.8毫克/100毫升,屬醉酒。案 發(fā)后,殷某某賠償事故對方劉某、田某經濟損失,取得二人諒解。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4)京0101刑初39號刑事 判決: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 成危險駕駛罪。殷某某兼具從重和從寬處理情節(jié)。一方面,殷某某醉酒駕駛造 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論是按照行為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的規(guī)定,還是按照審判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條的規(guī)定,均應從重處理。另一方面,殷某某還具有《意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坦白、自 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寬處理情節(jié)。綜合考慮殷某某血液酒精 含量高達210.8毫克/100毫升,在市區(qū)主干道上駕駛,危及公共安全,且客觀上 也造成與兩車相撞的實害后果,量刑上應體現(xiàn)總體從嚴,對其判處實刑。故依 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關于醉駕案件被告人的量刑處理,對具有《意見》規(guī)定的多項從重處理情 形,特別是多項一般不適用緩刑情形的,雖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理情 節(jié),也應體現(xiàn)總體從嚴。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 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1條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24)京0101刑初39號刑事判決(2024年 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