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5)皖1282刑初299號
2025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界檢刑訴〔2025〕2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苗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6月15日21時30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從界首市區(qū)經(jīng)寧洛高速行駛至阜陽市,后從阜陽市經(jīng)G329國道等道路返回至界首市區(qū),在界首市內(nèi)先后行經(jīng)潁河路、中原路等城市道路。次日1時許,因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經(jīng)他人報警,周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被出警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06.4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從重處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從重處理;在高速公路上駕駛,從重處理。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酒精檢測記錄、周口三川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及告知書、駕駛?cè)思皺C動車查詢,證人證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次醉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行政罰款1000元,已于2025年7月16日繳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對其從重處罰;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對其從重處罰;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周某某因本次危險駕駛被行政罰款的1000元,折抵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繳納一千元,余罰金三千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6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園園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明健
書記員許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