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11刑初174號
2025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5〕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4年7月4日13時許,被告人吳某甲至本市淮上區(qū)吳小街鎮(zhèn)五八超市路旁垃圾站內(nèi),將被害人喬某放置的鋁合金門窗盜走,后銷贓獲利70余元(人民幣,下同)。經(jīng)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被盜鋁合金門窗市場價值為200元。
2.2024年7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吳某甲至本市淮上區(qū)門口,將被害人楊某更換下來的一塊電動車電池盜走,后銷贓獲利100元。經(jīng)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被盜電瓶市場價值為79元。
3.2024年7月17日16時許,被告人吳某甲進入同村被害人吳某乙家中臥室,趁吳某乙睡覺之際,將床頭柜上的一部手機盜走。經(jīng)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被盜手機市場價值為1588元。
2024年7月19日,被告人吳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等書證,被害人吳某乙、喬某、楊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蚌埠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等筆錄,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RedmiNote13Pro+手機一部,并于2024年7月18日發(fā)還被害人吳某乙。2025年8月5日,被告人吳某甲分別賠償被害人喬某、楊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元和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入室盜竊,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甲有犯罪前科,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白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