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羅某販賣毒品案-隱匿身份人員貼靠、接洽已有販毒意圖的行為人,不構成犯意引誘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6-06-1-356-001
關鍵詞
刑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隱匿身份人員/犯意引誘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羅某均系吸毒人員,羅某曾向彭某(吸毒人員)表示自己和王某一起販賣毒品,并主動邀約彭某幫助其推銷毒品,彭某遂將該信息舉報至公安機關,并表示愿意配合抓捕羅某。2023年6月上旬,彭某聯(lián)系羅某,稱自己朋友劉某(實為隱匿身份人員)要購買3萬元的毒品,羅某將此信息告知王某,王某同意并表示只收現(xiàn)金。羅某遂與彭某約定在重慶市長壽區(qū)交易毒品。同月8日16時許,羅某與買家劉某、彭某在重慶市長壽區(qū)某中學附近匯合,后與騎電動摩托車而來的王某見面。王某要求到別處交易,騎電動摩托車在前,劉某駕駛轎車搭載彭某、羅某在后,行至重慶市長壽區(qū)建設路附近。王某在劉某所駕車輛后排,將餐巾紙包裹的一包凈重49.7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包凈重3.6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交給劉某驗貨。劉某驗貨后,下車從后備箱取出毒資3萬元現(xiàn)金交給羅某。羅某收取毒資后欲乘坐王某的電動摩托車離開時,與王某一同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拒不供認,被告人羅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認罪認罰。
另查明,被告人羅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5年7月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7年12月3日刑滿釋放。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渝0115刑初43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二、被告人羅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屬于隱匿身份人員采取貼靠、接洽手段破獲的毒品犯罪案件,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誘”行為系本案的爭議焦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fā)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第二款規(guī)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實施控制下交付?!备鶕?jù)《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23〕108號)的規(guī)定,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正在準備或者已經(jīng)著手實施毒品犯罪,隱匿身份人員采取貼靠、接洽手段破獲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的,應當依法處理;隱匿身份人員在偵查活動中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guī)定,誘使本無犯意的人實施毒品犯罪的,屬于犯意引誘。據(jù)此,隱匿身份人員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采取貼靠、接洽等手段接觸已具有販賣毒品意圖的行為人,向其求購毒品,為其實施毒品交易提供外部機會的,不屬于犯意引誘;在毒品交易過程中,隱匿身份人員也沒有誘使販毒人員超出其原本意圖實施的毒品犯罪數(shù)量,實施更大數(shù)量的毒品犯罪的,也不構成數(shù)量引誘。對販毒人員借此完成交付毒品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本案中,王某系吸毒人員,羅某有毒品吸販史,相關人員的證言、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證實,羅某事前已主動邀約彭某為其推銷毒品。在隱匿身份人員劉某介入偵查并通過彭某表明求購毒品意圖后,羅某便將購買毒品信息告知王某,王某同意進行毒品交易,但表示不送毒品并要求現(xiàn)金交易,后續(xù)完成毒品交易的具體地點、方式等均由王某確定。前述事實足以證明王某、羅某主觀上屬于主動尋求交易,已具備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意圖,而非在隱匿身份人員誘惑下才產(chǎn)生販賣毒品意圖;從毒品交易過程看,對劉某提出購買3萬元毒品的“邀約”,王某沒有任何推脫,故劉某也不存在數(shù)量引誘。對王某、劉某二被告人實施的販賣毒品行為,應當依法處理。綜合考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毒品再犯、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隱匿身份人員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采取貼靠、接洽等手段接觸已具有販賣毒品意圖的行為人,向其求購毒品,為其實施毒品交易提供外部機會的,不屬于犯意引誘;在毒品交易過程中,隱匿身份人員也沒有誘使販毒人員超出其原本意圖實施的毒品犯罪數(shù)量,實施更大數(shù)量的毒品犯罪的,也不構成數(shù)量引誘。對販毒人員借此完成交付毒品的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
一審: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2023)渝0115刑初438號刑事判決(2023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