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甲妨害藥品管理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社旗縣人民法院
(2025)豫1327刑初64號
2025年03月27日
案件概述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以社檢刑訴〔202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甲犯妨害藥品管理罪,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社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6月以來,被告人謝某甲在明知對方不具備相關資質、經(jīng)營資格且不能提供產(chǎn)品合法有效來歷證明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每盒240元或260元)從李某甲(微信昵稱“精細醫(yī)美培訓-黎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愛力根”保妥適牌肉毒素14盒(共支付貨款3580元),其中6盒以每盒500元至1000元的價格銷售并注射給其醫(yī)美客戶用于瘦身、祛皺(共收費5600元),5支用于注射給自己瘦身、祛皺或者因失效丟棄。2024年8月30日,社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謝某甲位于社旗縣女王日式美甲店內(nèi)現(xiàn)場查獲“愛力根”保妥適牌肉毒素3盒。通過購買并銷售肉毒素,謝某甲共獲利2020元。
另,被告人謝某甲在經(jīng)營其美甲美睫店期間,還在明知對方不具備相關資質、經(jīng)營資格且不能提供產(chǎn)品合法有效來歷證明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昵稱“美博紋繡批發(fā)(PCL簡之繡代理)”的微信朋友處購買無任何中文標識的國外品牌麻膏(CSLABcomplexsystemproasegis)共計6盒,其中2盒用于給其客戶紋眉之前的局部麻醉,3盒因店面搬遷時遺失。2024年10月17日,謝某甲主動上繳其新購買的上述麻膏(CSLABcomplexsystemproasegis)1盒。
經(jīng)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謝淑秋從微信昵稱“A某培訓-黎某”(李某乙)處購買并銷售的肉毒素以及從微信昵稱“美博紋繡批發(fā)(PCL簡之繡代理)”處購買并銷售的麻膏的行為,妨害藥品管理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chǎn)的藥品而銷售,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事實及情節(jié),建議以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2000元。
被告人謝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6月以來,被告人謝某甲在明知對方不具備相關資質、經(jīng)營資格且不能提供產(chǎn)品合法有效來歷證明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每盒240元或260元)從李某乙(微信昵稱“精細醫(yī)美培訓-黎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愛力根”保妥適牌肉毒素14盒(共支付貨款3580元),其中6盒以每盒500元至1000元的價格銷售并注射給其醫(yī)美客戶用于瘦身、祛皺(共收費5600元),5支用于注射給自己瘦身、祛皺或者因失效丟棄。2024年8月30日,社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謝某甲位于社旗縣女王日式美甲店內(nèi)現(xiàn)場查獲“愛力根”保妥適牌肉毒素3盒。通過購買并銷售肉毒素,謝某甲共獲利2020元。
另,被告人謝某甲在經(jīng)營其美甲美睫店期間,還在明知對方不具備相關資質、經(jīng)營資格且不能提供產(chǎn)品合法有效來歷證明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從昵稱“美博紋繡批發(fā)(PCL簡之繡代理)”的微信朋友處購買無任何中文標識的國外品牌麻膏(CSLABcomplexsystemproasegis)共計6盒,其中2盒用于給其客戶紋眉之前的局部麻醉,3盒因店面搬遷時遺失。2024年10月17日,謝某甲主動上繳其新購買的上述麻膏(CSLABcomplexsystemproasegis)1盒。
經(jīng)南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謝某甲從微信昵稱“A某培訓-黎某”(李某乙)處購買并銷售的肉毒素以及從微信昵稱“美博紋繡批發(fā)(PCL簡之繡代理)”處購買并銷售的麻膏的行為,妨害藥品管理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手機截圖等書證;證人李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謝某甲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chǎn)的藥品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謝某甲犯罪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被告人謝某甲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謝某甲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謝某甲已退繳的違法所得202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現(xiàn)場查獲的“愛力根”保妥適牌肉毒素三盒由公安機關依法銷毀;
四、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禁止被告人謝某甲從事使用藥品進行美容的活動。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連升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趙泓富
書記員宋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