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2刑初183號
2025年08月25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楊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族,高中文化,個體工商戶,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門市,住安徽省鳳陽縣板橋鎮(zhèn)水平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qū)?。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龍檢刑訴[2025]153號指控
事實2025年6月25日22時17分許,被告人楊某醉酒后駕駛號牌為XXX的黑色豐田牌小型汽車,沿東海大道輔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李樓路至高鐵東路路段時,因聽到他人提及前方查酒駕而向后倒車約十米后靠邊停車,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民警當(dāng)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楊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其以牙齒抵住檢測設(shè)備拒不配合完成測試,后被帶至蚌埠市某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jīng)安徽天平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mg/100ml。案發(fā)時楊某持有逾期未審驗的B2D準駕車型駕駛證,所駕車輛交強險已過期。指控
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
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被告人楊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楊某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楊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楊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院依法宣告緩刑予以考驗。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一)項、第十一條第(一)(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蔡元利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石振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