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危險駕駛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364號
2025年08月2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宋某東犯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25年7月3日作出(2025)皖1221刑初38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宋某東不服,以家庭困難,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改判緩刑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宋某東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宋某1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宋某1撤回上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孫穎
審判員劉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鞏夢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