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孫某,倪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其他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4刑初147號
2025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5)1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3月以來,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經網絡推廣下載緣歡app,并注冊成為該平臺的女聊手。楊某、倪某、孫某隱瞞自己真實身份,冒充平臺“女用戶”,根據男性被害人使用該平臺的目的扮演各種角色,謊稱可與被害人線下見面、談戀愛、結婚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助平臺設置的充值付費兌換金幣才能發(fā)文字、語音、視頻提升親密度的方式,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消費,騙取資金由平臺、女聊手按比例分成。楊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馬鵬余等被害人共計115435.87元,違法所得39719.1元;倪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楊來等被害人共計119540.5元,違法所得40139.6元;孫某利用該種方式騙取張祥國等被害人共計35415.11元,違法所得12185.6元。
2024年8月20日,被告人倪某主動到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4年9月2日,被告人孫某主動到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4年9月9日,被告人楊某主動到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遠程勘驗工作記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115435.87元;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119540.5元;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手機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計35415.11元,均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其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均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楊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9719.1元,被告人倪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40139.6元,被告人孫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12185.6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分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楊某、倪某、孫某在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楊某、倪某、孫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某、倪某、孫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楊某、倪某、孫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對楊某、倪某、孫某減輕處罰。楊某、倪某、孫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對被告人楊某、倪某、孫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桂倩
人民陪審員丁素芳
人民陪審員鄧樂樂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曹晨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