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212號
2025年08月26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劉落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7月26日凌晨4時57分,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XXX小型轎車行駛至全椒縣襄河鎮(zhèn)吳敬梓路與果園路交口附近,將車輛停在紅綠燈處,陳某本人坐在路邊,后被新華派出所民警發(fā)現(xiàn)并通知全椒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xiàn)場對被告人陳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39mg/100ml。隨后被告人陳某被帶至全椒縣某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8mg/100ml。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資料、前科查詢證明、取保候?qū)彌Q定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證人王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如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持有準駕車型B2E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落實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朱宏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