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作業(yè)罪一審刑事其他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402刑初170號
2025年08月28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25]1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作業(yè)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7月2日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春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陳宇航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某在無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阜陽、蚌埠、壽縣等地購買了3萬余元的煙花爆竹并通過網絡宣傳進行銷售,非法獲利4000余元。
另查,公安機關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淮河大壩將準備銷售煙花爆竹的王某抓獲,現場查獲18種煙花爆竹74個(包含20顆禮花彈),并在王某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紫金山莊50號存儲煙花爆竹的倉庫內搜查出203箱、322小盒、3盤、15袋塑料袋的106種各類煙花爆竹(包含禮花彈328顆)。經鑒定,王某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在居民集中居住區(qū)內從事煙花爆竹儲存、經營活動,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案發(fā)后,王某已退繳上述違法所得。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存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作業(y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建議以危險作業(yè)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12月,被告人王某在無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阜陽、蚌埠、壽縣等地購買了4萬余元的煙花爆竹并通過網絡宣傳進行銷售,非法獲利4000余元。
另查,2024年12月31日,公安機關在淮南市田家庵區(qū)淮河大壩將準備銷售煙花爆竹的王某抓獲,現場查扣18種煙花爆竹74個(其中包含20顆禮花彈),并在王某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區(qū)紫金山莊50號倉庫內查扣203箱、322小盒、3盤、15塑料袋106種各類煙花爆竹(其中包含328顆禮花彈)。公安機關將上述查扣的煙花爆竹委托淮南潘集鴻運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代為保管、存放。
2025年1月8日,經淮南市應急管理局鑒定,(1)王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fā))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花爆竹儲存、經營。(2)儲存區(qū)域安全設施嚴重不足,內外部距離不足,儲存區(qū)域中儲存的煙花爆竹存在燃燒、爆炸風險,一旦發(fā)生燃燒、爆炸,均可造成人員傷亡,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期間,王某向公訴機關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歸案經過說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提取筆錄、檢查證、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代保管證明、單位資金收入憑證、情況說明、調查評估意見書、證人江翠鴻、康心悅、王玉松、金濤、陳龍、耿克爭、萬嶺、顧慶杰、孫詩柳、王凱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現實危險性分析報告、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非法銷售煙花爆竹,存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y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王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經社區(qū)矯正機構調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對公訴機關、辯護人提出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危險作業(y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邵秋
人民陪審員王慶緒
人民陪審員吳豆豆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胡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