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黃某梅等人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8刑終156號
2025年09月01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男,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懷寧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黃某梅,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9日被取保候?qū)彛?025年7月25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安慶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某娟,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李某丹,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吳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楊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孫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夏某燕,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熊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3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黃某翠,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劉某東,男,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9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施某婷,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陳某穎,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6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彭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裴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程某,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謝某琴,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8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p>
原審被告人徐某芳,女,X族。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p>
案件概述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懷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黃某梅、陳某娟、李某丹、吳某、楊某、孫某、夏某燕、熊某、黃某翠、劉某東、施某婷、陳某穎、彭某、裴某、程某、謝某琴、徐某芳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2025)皖0822刑初1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二、被告人黃某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陳某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四、被告人李某丹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五、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六、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七、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八、被告人夏某燕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九、被告人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十、被告人黃某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十一、被告人劉某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十二、被告人施某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十三、被告人陳某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十四、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十五、被告人裴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十六、被告人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十七、被告人謝某琴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八、被告人徐某芳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十九、對各被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退出的違法所得(其中陳某50000元、黃某梅80000元、陳某娟79384元、李某丹77461元、吳某72814元、楊某46209.69元、孫某60007元、夏某燕14782元、熊某30634元、黃某翠23611元、劉某東20465元、施某婷29500元、陳某穎14308元、彭某13654元、裴某13446元、程某12479元、謝某琴7280元、徐某芳7244元)予以追繳,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單位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對被告人陳某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30706元、被告人黃某梅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3645元繼續(xù)予以追繳,返還被害單位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其他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陳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陳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陳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懷寧縣人民法院(2025)皖0822刑初16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濤
審判員劉映紅
審判員周健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月薇
書記員楊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