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275號
2025年09月01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江某,男,X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寧國市,初中肄業(yè),務工,戶籍地寧國市,住寧國市,公民身份號碼XXX。被告人江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0月29日被寧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曾因毆打他人,于2008年1月21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罰款人民幣500元;曾因賭博,于2010年6月23日被寧國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500元;曾因毆打他人,于2011年1月21日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500元;曾因毆打他人,于2011年1月26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某拿硬要,于2011年7月18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故意損壞財物,于2012年4月17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8月15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shù)檢驗、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國家規(guī)定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7年7月4日被寧國市公安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人民幣3900元;曾因毆打他人,于2017年8月17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罰款人民幣200元;曾因容留他人賣淫,于2021年7月30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人民幣2000元;曾因犯容留賣淫罪,于2023年8月15日被寧國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曾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3年9月6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罰款人民幣3000元;曾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11月26日被寧國市公安局罰款人民幣1000元,于2024年12月16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容留他人賣淫,于2025年5月28日被寧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江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5月9日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寧檢刑訴[2025]248號被告人及
辯護人意見被告人江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江某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依法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具有兩年內(nèi)曾因酒駕被行政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酌情從重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江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自判決書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朱曉貞附:相關法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