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425號
2025年09月01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7月2日15時33分,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阜南縣××鎮(zhèn)××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F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0mg/100mL,被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1.1mg/100mL。
2025年7月19日14時42分,張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國道阜南縣××鎮(zhèn)人民政府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F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8mg/100ml,被帶至醫(yī)院抽血送檢。經鑒定,張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5.1mg/100ml。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2024年6月9日,被告人張某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等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可從重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亞東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冷冰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