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216號
2025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1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李宗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8月1日21時4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XXX號白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車,在安徽省全椒縣襄河鎮(zhèn)韓嶺路與秦崗路交口附近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57mg/100ml,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民警依法將其帶至全椒縣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其血樣經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乙醇含量為201.3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歸案經過、戶籍信息、檢查筆錄及照片、前科查詢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詳細信息、駕駛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酒精呼氣測試單、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筆錄、視聽資料光盤,被告人趙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持有準駕車型為C1E的機動車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宗文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季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