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222號
2025年09月12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華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劉落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8月10日16時29分許,被告人吳某華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石全路(石沛-全椒)由西往東行駛,行駛至石沛鎮(zhèn)某路段時,與魏某駕駛的XXX8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吳某華受傷。民警現(xiàn)場對吳某華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59mg/100ml,隨后在醫(yī)院提取其血液樣本。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吳某華送檢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3.7mg/100ml。該事故經(jīng)全椒縣XX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吳某華負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華留在事故現(xiàn)場等待,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資料、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病歷、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圖片、酒精呼氣檢測單、司法鑒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證人魏某、高家付的證言,被告人吳某華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吳某華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華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吳某華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吳某華因此次無證駕駛機動車等行為被行政罰款五百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華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華有犯罪前科,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華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華因此次酒后無證駕駛等行為被行政罰款五百元,遵循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應予折抵罰金。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吳某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落實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朱宏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