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705刑初238號
2025年09月15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5〕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鄒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金某及其辯護人李釗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1與被害人王某因感情糾紛,對王某心生不滿。2025年3月31日下午14時許,金某1用偷配的本市銅官區(qū)王某租住房子的大門鑰匙,非法侵入王某家中,大約十幾分鐘后王某返回家中時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金某1將王某毆打致傷。經(jīng)銅陵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的傷情程度為輕微傷。另查明,2025年4月6日到4月9日期間,金某1又先后四次利用偷配的鑰匙非法侵入王某家中,均短暫停留后自行離開。
案發(fā)后,被告人金某1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歸案情況、戶籍信息、諒解書等書證;證人汪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金某1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金某1未經(jīng)他人許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實施毆打,致他人身體受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金某1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金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金某1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其中一次對受害人實施毆打致其身體受傷,其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1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金某1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汪晴霞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潘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