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詐騙罪一審刑事其他
蕭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2刑初358號
2025年09月12日
案件概述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5〕3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得保犯詐騙罪,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得保及辯護人程言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得保在無辦理工作調(diào)動、學生上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等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為他人辦理,并以辦事為由收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8.9萬元(以下幣種同),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給他人辦理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案發(fā)前,被告人李得保已退還部分錢款,其中退還鄭某輝4.55萬元,退還王某翠0.1萬元,退還李某娟4萬元,尚有20.25萬元未退賠。
1、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間,鄭某輝找到被告人李得保辦理朋友王某武妻子從鄉(xiāng)鎮(zhèn)學校調(diào)動工作至蕭縣縣城學校的事情。被告人李得保在無辦理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辦理,以辦事為由收取鄭某輝共計4.3萬元。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辦理上述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2、2022年7月至8月間,鄭某輝找到被告人李得保辦理學生到梅村中學讀書的事情,被告人李得保在無辦理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辦理,以辦事為由收取鄭某輝共計7.2萬元。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辦理上述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3、2023年2月至4月間,李某娟找到喬姍姍辦理學生到鵬程中學讀書的事情,喬姍姍找到被告人李得保辦理,被告人李得保在無辦理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辦理,以辦事為由收取李某娟共計5.6萬元。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辦理上述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4、2023年9月,鄭某輝找到被告人李得保辦理學生到梅村中學讀書的事情,被告人李得保在無辦理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辦理,以辦事為由收取鄭某輝3萬元。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辦理上述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5、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間,被告人李得保謊稱能幫助徐某艷辦理趙莊鎮(zhèn)愛諾幼兒園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辦事為由收取徐某艷共計8萬元。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辦理上述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6、范某剛因涉嫌犯罪被蕭縣某局刑事立案,為了不被羈押,2024年3月,范某剛通過馬某某找人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緩刑事情,馬某某找到被告人李得保辦理上述事項,被告人李得保在無能力的情況下謊稱可以辦理,通過馬某某收取范某剛及其女友王某翠0.8萬元。事后,被告人李得保未找人辦理上述事項,收取的錢款被其個人占有使用。
被告人李得保于2025年1月7日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賬號信息、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刑事判決書、欠條及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王某武、鄭某利、李某、趙某虹、鄭某利、馬某某、王某軍、陳某雁、李某超、穆某翠、喬某姍、劉某強、王某鋒的證言,被害人鄭某輝、王某翠、范某剛、徐某艷、李某娟的陳述,蕭縣某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蕭縣某局制作的光盤(附光盤制作說明),被告人李得保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得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得保多次實施詐騙犯罪行為,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得保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得保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得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得保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系初犯,被告人詐騙的錢款部分用于治病,因客觀原因無力償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建議在公訴機關量刑基礎上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得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計2025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得保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得保多次實施詐騙犯罪行為,予以酌定從重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系初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得保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詐騙的錢款部分用于治病,因客觀原因無力償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建議在公訴機關量刑基礎上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得保虛構事實多次實施詐騙行為,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巨大,至今未能歸還,不能認定為主觀惡性較??;故辯護人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得保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責令被告人李得保退賠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2500元。根據(jù)被告人李得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得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得保退賠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十萬二千五百元,其中,退賠被害人鄭某輝人民幣九萬九千五百元、退賠被害人徐某艷人民幣八萬元、退賠被害人李某娟人民幣一萬六千元、退賠被害人王某翠人民幣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爭光
人民陪審員杜建黨
人民陪審員滕輝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馬雪晴
書記員孫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