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202刑初431號
2025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5)3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2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郝某酒后駕駛號小型轎車沿G34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阜陽市潁州區(qū)某廠路口時,追尾碰撞前方同車道等待信號燈通行的楊某駕駛的XXX號小型轎車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楊某下車與郝某協(xié)商,協(xié)商過程中民警到達現(xiàn)場將郝某查獲。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3.6mg/100ml?!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郝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案發(fā)后,郝某賠償楊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0000元,取得對方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郝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郝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證明、拘留證、釋放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告人駕駛證查詢及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筆錄、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證人魏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及光盤等證據(jù)。
被告人郝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程序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被告人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賠償受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郝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文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張儒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