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盜竊罪一審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5)皖1322刑初323號
2025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5〕2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風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1利用在被害人張某家做月嫂之便,將張某放在主臥室梳妝臺上的黃金手鐲偷走,并于第二天將相似的假手鐲放在梳妝臺上。經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黃金手鐲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認定價格為39118.00元?,F(xiàn)被告人王某1賠償了被害人張某52000元損失,取得了諒解。
被告人王某1于2025年5月21日經偵查人員傳喚到案,在被某機關刑事拘留后,于2025年6月5日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量刑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8000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信息、發(fā)破案經過、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價格認定結論書、接受證據(jù)清單、光盤制作說明、中國黃金銷售單、王某1微信信息截圖、王某1抖音信息截圖、王某1抖音購買記錄、商家資質、諒解書、收條、王某1提供的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證人梁某、胡某、陳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蕭縣某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視聽資料蕭縣某局根據(jù)微信聊天錄屏制作的光盤一張及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1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張某諒解。2025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1預繳罰金人民幣2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結合蕭縣社區(qū)矯正局對被告人王某1的調查了解情況,對其適用緩刑較為適宜。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清璞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思賢
書記員毛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