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2刑初227號
2025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5〕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亮、檢察官助理葉夢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3月5日20時許,被告人郭某飲酒后駕駛滬C6××**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廣德市盧村鄉(xiāng)廣安路S459省道8公里上姚路段時,碰撞道路中央護欄,致護欄受損,郭某遂駕車駛離現(xiàn)場。后廣德市公安局盧村派出所巡邏時發(fā)現(xiàn)上述受損護欄并向該局交管大隊報警。23時許,該局交管大隊民警至郭某家中將其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郭某檢測結(jié)果為106mg/100ml,隨后被帶至廣德市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備檢。經(jīng)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4.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廣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調(diào)查認定,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劉某、李某等的證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均應從重處理。其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屬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郭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郭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定從輕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澤芳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吳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