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某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其他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5)皖1124刑初182號
2025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5〕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晉某梅犯開設賭場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劉落實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某、檢察官助理田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晉某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1月29日,被告人晉某梅在全椒縣襄河鎮(zhèn)門面房內(nèi)放置八臺賭博機供參賭人員進行賭博,其中五臺賭博聯(lián)機(五個端口)、一臺捕魚游戲機(六個端口)、一臺賭博游戲機(一個端口)、一臺老虎機(一個端口),共十三個端口。賭博機采用上分下分方式,按照一百元兌換兩萬分的比例,進行下注賭博。經(jīng)全椒縣XX局治安管理大隊認定:八臺賭博機均具有賭博功能。被告人晉某梅非法所得14800元。被告人晉某梅于2023年1月29日被全椒縣XX局抓獲歸案,已退繳非法所得148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歸案經(jīng)過、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資料、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認罪認罰具結書、辨認筆錄、微信交易流水、現(xiàn)場勘驗筆錄、認定意見書、證人栗某、劉某、陳某、姜某、高某的證言,被告人晉某梅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晉某梅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賭博游戲機組織他人賭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晉某梅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適用緩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晉某梅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涉案賭博機。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晉某梅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晉某梅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晉某梅具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晉某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晉某梅退出的違法所得一萬四千八百元,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賭博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落實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朱宏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