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陳某詐騙罪二審刑事其他
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7刑終41號
2025年08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某、吳某犯詐騙罪,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2024)皖1723刑初231號、(2025)皖1723刑初23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吳某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吳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吳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人陳某、吳某二審期間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吳某撤回上訴。
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2024)皖1723刑初231號、(2025)皖1723刑初2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學明
審判員康啟林
審判員王群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一超
書記員丁園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