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325號
2025年08月12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曹某,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X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4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qū)?。辯護人無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蚌山檢刑訴〔2025〕256號指控事實2025年1月31日14時38分許,被告人曹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蚌埠市東海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宏業(yè)路路口東側(cè)時,車輛前部撞到道路中心綠化帶內(nèi)的交通信號燈桿,造成小型轎車受損。民警張新在進行路面巡查工作時將其當場查獲,經(jīng)詢問曹某拒絕提供姓名,并否認駕車事實,后該民警電話通知交警,交警到達現(xiàn)場對曹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217mg/100ml,隨后將其帶至蚌醫(yī)二附院依法抽血備檢。2025年2月4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5mg/100ml。2025年2月14日,經(jīng)蚌埠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隊認定,曹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被告人曹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曹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上繳國庫。)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判員曹根超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麗婷
書 記 員 馮珍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