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474號
2025年08月11日
被告人宋某華,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大學文化,亳州簧學中學兼新方小學教師,戶籍地渦陽縣,現(xiàn)住渦陽縣。因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2年11月16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二百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3月6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25年1月17日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仍然駕駛其他機動車、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于2025年3月14日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一千二百元;2025年1月17日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2月4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渦檢刑訴某第2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5年1月17日23時22分,被告人宋某1在其C1型機動車駕駛證吊銷后駕駛皖SH××**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附近路段,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宋某1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30mg/100ml;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宋某1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35.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宋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宋某1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宋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宋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二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含公安機關已處罰的一千二百元。)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倩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