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5)皖0523刑初188號
2025年08月12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JCY以和檢刑訴〔2025〕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JCY指派檢察員邵承平、檢察官助理陳妍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吳尚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5年4月26日4時59分,被告人周某某駕駛蘇N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蘇C××**號重型自卸半掛車)沿G34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402km處,與同向程某駕駛的皖EE××**號二輪電動車(車上乘坐陳某)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和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分析死者陳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部損傷死亡;和縣GAJ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5年6月3日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事發(fā)經(jīng)過監(jiān)控視聽光盤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實、罪名和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沒有異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首、認罪認罰,主觀上無惡意,且事后積極賠償取得諒解,請求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量,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和縣人民JCY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予以從寬處理。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系過失犯罪,犯罪行為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依法適用緩刑。對控辯雙方的相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馬蘭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黃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