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467號
2025年08月11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張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大專文化,原渦陽縣人大代表,渦陽縣曹市鎮(zhèn)綜合執(zhí)法隊工作人員,住渦陽縣。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3月24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p>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渦檢刑訴(2025)339號指控事實2025年1月4日20時34分許,被告人張某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XXX號小型汽車,自東向西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集賢路與樂行路交叉口附近路段,看見前方交警查車后,駕車右轉(zhuǎn)進入集賢路,發(fā)現(xiàn)前方也有交警,將車停至路口人行橫道后下車向東逃跑約10米被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對張某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82mg/100ml,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83.6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倩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