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471號
2025年08月11日
被告人荊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地渦陽縣,現(xiàn)住渦陽縣。2023年9月22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3年9月25日被渦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1500元。2024年11月11日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于2024年12月26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一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24年11月11日因無有效駕駛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11月27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渦檢刑訴某第2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
2024年11月11日15時58分,被告人荊某1在C1型機動車駕駛證扣留期間駕駛桂CN××**號小型汽車,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路××道××南200米附近路段,被民警查獲。經(jīng)對荊某1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124mg/100ml;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荊某1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112.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荊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荊某1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鑒于荊某1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倩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