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604刑初155號
2025年08月15日
情況被告人周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初中文化,淮北志錦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戶籍地安徽省濉溪縣韓村鎮(zhèn)大殷村前馬店莊51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皇御豪庭X棟X室。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審。
公訴
機關
指控
情況起訴書
文號烈檢刑訴(2025)135號
一審法院查明
指控事實2025年1月16日21時36分許,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駕駛XXX號灰色小鵬牌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淮嶺路行駛至淮嶺路與礦南路交口南1500米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周某從稽查點沿民生路向南逃跑100米被執(zhí)勤民警抓獲。2025年1月17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0.4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
理由
被告人周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周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被告人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曹晨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