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冬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492號
2025年08月18日
指控事實
2025年4月1日22時32分,被告人楊某冬持C1DM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京HN××**號小型汽車,行駛至渦陽縣××道××路××東200米附近路段處,與鎖立龍駕駛的皖SF××**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對楊某冬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jié)果為239mg/100ml,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冬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221.5mg/100ml。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冬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楊某冬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冬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鑒于楊某冬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楊某冬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倩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