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1802刑初359號
2025年08月18日
案件概述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州檢刑訴[2025]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翔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高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翔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5月4日20時6分許,被告人李翔酒后駕駛皖PU98**號小型汽車,當車行至宣州區(qū)東環(huán)路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攔停,后駕車逃離,行至玉粒路限寬墩位置被查獲。
經(jīng)鑒定,李翔血樣乙醇含量100.82mg/100ml。
被告人李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翔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處罰情節(jié)。
建議判處被告人李翔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李翔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李翔主動預繳罰金三千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翔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刑律,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翔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已繳納。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玉琴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孔鈺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