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5)皖1225刑初359號
2025年08月15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5〕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浩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2025年6月1日14時6分許,王某某飲酒后駕駛皖KE1W**號長城牌小型轎車,沿地城路自北向南行駛,行駛至阜陽市阜南縣地城路與環(huán)城北路交叉路口南100米處時,與道路西側的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及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結果為236mg/100ml,經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某體內靜脈血乙醇含量為254.7mg/100ml。經阜南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作出事故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王某某已賠償安徽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護欄損失,2025年7月14日安徽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諒解書。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在卷佐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紅
人民陪審員王彥春
人民陪審員閆曉靜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劉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