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開設(shè)賭場罪一審刑事其他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490號
2025年08月19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劉某甲,綽號大某,男,X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初中文化,個體,住渦陽縣渦陽縣天靜官街道閘北。曾因賭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因賭博,于2022年9月14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5年4月15日被抓獲,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5月15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渦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騰飛,安徽渦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guān)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渦檢刑訴﹝2025﹞383號
指控事實2024年7月22日至24日,在渦陽縣城關(guān)某王某家、安徽省渦陽縣、渦陽縣某萬某家等處,罪犯張某甲(已判)先后開設(shè)賭場邀集田某甲、凡某、田某乙、宋某、馬某、張某乙、朱某、鞏某、劉某乙、張某丙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賭博三次,涉案賭資達十萬元以上,張某甲從中抽頭非法漁利共計5800元。被告人劉某甲在賭場內(nèi)負責抽水、通過手機收款為賭客換現(xiàn)金的方式為賭場提供幫助,獲利400元人民幣。指控罪名開設(shè)賭場罪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從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贓并積極繳納罰金等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判決理由被告人劉某甲在罪犯張某甲開設(shè)的賭場內(nèi)提供掃碼換現(xiàn)金服務,并幫助張某甲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已退贓并積極履行財產(chǎn)刑處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人劉某甲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劉某甲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已追繳)予以追繳后,上繳國庫。
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審判員董存鵬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