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5)皖1621刑初505號
2025年08月26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渦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族,高中文化,個體,戶籍地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縣,現(xiàn)住渦陽縣。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7年4月6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2025年3月19日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25年4月29日被渦陽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公訴機關(guān)
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渦檢刑訴(2025)389號指控事實2025年3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駕駛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與行人王某乙發(fā)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王某甲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檢測,后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的血液中檢驗出乙醇,含量為218.2mg/100ml。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被告人意見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判決理由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jié)果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權(quán)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審判員李春杰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天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