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甲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5)皖1881刑初273號
2025年09月01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5〕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26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5年7月4日23時24分許,被告人劉某甲飲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寧國市寧墩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駛至寧墩路某小區(qū)門前路段時被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某甲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83.46mg/100ml。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鄭某、劉某乙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寧國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劉某甲具有自愿認罪認罰、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東海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劉聰佳
書記員許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