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05號
2025年09月03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李某,男,X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某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某某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9日被某某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查獲,同年9月13日被某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314號指控事實2024年7月9日13時許,被告人李某飲酒后駕駛四輪電動車,沿某某縣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鎮(zhèn)派出所東側紅綠燈路口(某某路與某某路交叉口)時撞向道路中間綠化帶,后被公安民警查獲。經(jīng)認定,被告人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全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350毫克/100毫升。
一審法院查明
另查明,2024年7月12日,經(jīng)鑒定,李某駕駛的四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類“純電動汽車”;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
意見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李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言莉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劉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