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811刑初187號
2025年09月02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5]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健、檢察官助理高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來到安慶市宜秀區(qū)舒心足道店內,在向被害人吳某某借打電話之際,通過吳某某手機微信轉賬方式盜走吳某某微信內資金8萬元,并刪除轉賬記錄。2025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前往舒心足道店內向被害人吳某某退還上述資金8萬元,并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害人吳某某對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監(jiān)控視頻截圖、付款記錄、通話記錄以及微信轉賬截圖、微信交易明細、諒解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等書證,辨認、提取筆錄及照片,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8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經(jīng)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檢察院委托,安慶市宜秀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李某某基本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80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已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且系初犯,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廣娟
人民陪審員王**青
人民陪審員陳嬌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程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