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其他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5)皖0621刑初407號
2025年09月03日
基本情況被告人李某,男,X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某某縣,公民身份號碼XXX,中專文化,某某縣某店孜村黨支部委員,住濉溪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1月4日被某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查獲,同月8日被某某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
文號濉檢刑訴〔2025〕316號指控事實2025年1月4日13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XXX牌小型汽車,沿某某縣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某縣公安局某某鎮(zhèn)四中隊門口時,被公安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
意見李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李某醉酒后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審判員魏言莉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張婷婷
書 記 員 劉雪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