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5)皖0303刑初314號
2025年09月03日
案件概述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蚌山檢刑訴〔2025〕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楊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2月19日07時13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醉酒后駕駛XXX號小型轎車沿蚌埠市東海大道右轉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環(huán)湖西路路口向南右轉彎超速行駛時,所駕車輛前部右側撞到在車行道內(nèi)環(huán)衛(wèi)作業(yè)的行人紀某,造成紀某受傷及XXX號小型轎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甲駕車逃逸。經(jīng)對被告人陳某甲呼氣式酒精檢測,其檢測結果為130mg/100ml。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3mg/100ml。2025年2月11日,某對該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陳某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且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25年4月14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紀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側第6肋骨不全骨折(肋骨骨折共計1處),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微傷。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勘查筆錄、照片、吹氣單、血樣提取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鑒定聘請書、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鑒定意見,證人黃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紀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且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請法庭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公正判決。
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5年1月6日,被告人陳某甲承擔了被害人紀某住院期間全部醫(yī)療費用人民幣13000元并額外支付了27000元作為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補償,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懇請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范圍內(nèi)對其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且承擔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
人民陪審員劉存忠
人民陪審員劉聚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毛章俊

